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國樂團團員評鑑考核要點
2020-06-22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傳藝國樂字第1023001344號函頒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傳藝國樂字第1032007684號函頒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傳藝國樂字第1093003336號函頒修正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為提高臺灣國樂團(以下簡稱樂團)團員工作效率及品質並加強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樂團設團員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會)執行團員之續聘、升降級階、改聘、解聘、獎懲等考核事宜,除另有規定外,均由評鑑會依據本要點辦理。
三、評鑑會組成如下:
(一)由團長、音樂總監、藝術經理、副指揮、單位主管、樂團首席、樂團副首席及專家學者組成,均為無給職。
(二)評鑑會由團長兼任召集人,藝術經理兼任副召集人,專家學者由中心主任指定之。
四、評鑑會定期召開會議,並於聘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團員年度評鑑考核結果。
五、全體團員自到職日起,每年均應接受評鑑。出缺勤及獎懲紀錄由人事單位執行並定期公布,專業考核等主觀評鑑紀錄由直屬主管及相關行政單位執行,並提交評鑑會評鑑之。
六、團員之評鑑考核依據下列事項評定:
(一)客觀評鑑:
1.出勤紀錄。
2.工作紀錄。
(二)主觀評鑑:
1.專業技能(含演奏水準、演出效果、進退步程度等)。
2.工作績效(含敬業態度、團隊配合、合作精神等)。
七、主客觀評鑑標準依比例評鑑之,評鑑結果由評鑑會視員額分配,並依其評鑑成績,決定升降級階及續聘與否。副指揮及演奏團員每二年辦理「技術評鑑」,並得視當年度聘用人員聘用計畫員額空缺,得併同辦理升級。
八、技術評鑑結果提送評鑑會審議,不合格處理方式:當年度技術評鑑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升級(階),第二次評鑑不合格者,次年度降級(階),第三次評鑑不合格者,則以不續聘處分建議提送評鑑會審議。
九、年度評鑑時採初評、複評與決評等階段辦理,團員若因進、退步程度較大或因職務需要,必要時得專案提報指定評鑑。
十、團員評鑑考核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演奏團員:初評佔總成績35分、複評佔總成績35分、決評佔總成績30分。
(二)行政團員:初評佔總成績35分、決評佔總成績65分。
另本中心主任考量個別團員未來發展與事實需要並參酌團長與音樂總監之建議,於核定時得酌加減分,惟以不超過總成績5分為原則。
十一、團員評鑑後之級階升降,需符合樂團員額編組及比例分配之規定,但必要時得保持彈性。
十二、評鑑考核作業實施說明定時公布,以為團員依循之準則。
十三、評鑑會評定,其結果經核定公告後生效。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