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雅好傳統藝術並具服務熱忱者相關志願服務之機會,擴大本中心各項傳統藝術活動實施、推廣人力及效益,特訂定本中心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中心得依管轄設施,設置宜蘭傳藝園區志工團、臺灣戲曲中心志工團及高雄豫劇藝術園區志工團等團,各團組織另訂之,以上統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志工團,簡稱傳藝志工團。
志工之工作內容:
(一)遊客及民眾一般諮詢、服務事項。
(二)本中心管轄設施之一般導覽解說。
(三)展演專業導覽解說。
(四)教育推廣、傳習活動業務支援服務。
(五)表演廳、展館、資料館等諮詢、服務事項。
(六)其他相關活動之支援協助。
志工參加資格:
志工之召募、報名與甄選:
志工之研習、實習與授證:
志工之年度考核暨獎勵:
(一)基本考核:志工服勤採預先排班制,服勤時間每月不得少於8小時或1年不得少於96小時。服勤紀錄採簽到、簽退方式。
(二)傳藝志工團成立後,由本中心另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志工服勤考核暨獎勵原則」,據以辦理志工服勤考核暨獎勵相關業務。
(三)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出勤次數、教育訓練、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等,均列入考核範圍,並編製年度出勤表(含基本服勤時數、教育訓練、出席會議、支援勤務等)。管考由傳藝志工團團長及幹部負責,由本中心承辦單位審核。
(四)志工服勤年資達3年以上、對本中心有特殊貢獻或優良事蹟者,本中心得公開獎勵,並推薦參加績優志工之選拔。
志工之權利:
志工為無給職,除具組織「傳藝志工團」之權利外,並得享下列各項福利:(一)優惠或免費參觀本中心舉辦各項活動、展覽(不含本中心售票演出節目)。
(二) 購買本中心各項出版品,得比照本中心員工享有優惠折扣。
(三)優惠或免費參加本中心規劃舉辦之各類研習活動。
(四)服勤全日班者,本中心發給餐券或餐盒。
(五)本中心代予投保各志工全年度之意外險。
(六)其他優惠內容經本中心依活動性質另行訂定之。
志工之義務:
志工身分之解除: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志工服勤考核暨獎勵原則
中華民國95年03月05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參字第09503000409號函頒
中華民國103年12月08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營推字第1033003564號函頒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8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營推字第1052002196號函頒修正
-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輔導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特訂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志工服勤考核暨獎勵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服勤採排班制,每月由本中心各志工團預先排定班次,服勤時間每月不得少於8小時或1年不得少於96小時。志工應準時服勤,依實際服勤時間確實簽到、簽退。
年度考核規定:
(一)無故缺席達二次(含)以上或請假(含缺席)累計達三次(含)以上,由各志工團幹部會議討論決議是否解除志工身分。
(二)年度內未參加團員大會或研習課程者列入考核。
(三)因故未能服勤者,應事先找人調班或代班,並告知服勤者登錄於服勤簽到表,否則視為缺席。請他人代班者,須主動要求排班人員安排年度內補足基本考核時數,不得自行為之,否則視為無效。
(四)年度內因故需3個月以上未能服勤者,應自行斟酌以書面申請停權,並由幹部會議討論決議列入記錄,告知繳回志工識別證;服勤時數依比例扣減。
(五)年度服勤表現優異者由本中心頒發「績優志工獎」予以表揚。
- 復權者應以書面申請,由幹部會議審核通過後,呈中心重新核發志工識別證 ;服勤時數,依比例扣減。
售票性節目服勤者禁止帶領他人免費觀賞,非服勤者亦不得私自進入觀賞。索票性節目悉依規定索票,始得進場。
年度內擔任幹部且表現優良者,由本中心頒發「服務楷模獎」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