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制定案,業經總統令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心處務規程及編制表亦於 100 年 10 月 31 日訂定發布,於 101 年 5 月 20 日正式成立。
中心主要職掌為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中心設綜合企劃組、劇藝發展組、營運推廣組3個業務單位、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3個幕僚單位,另設臺灣音樂館、國光劇團、臺灣豫劇團及臺灣國樂團4個派出單位,全力推動傳統藝術紮根、活化與質化之目標。
各單位及派出單位權責如下
一、綜合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傳統藝術創新發展推動計畫之研訂。
(二) 傳統藝術之調查、研究、採集、出版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三) 民間團體及資深藝人之輔導及獎助。
(四) 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五) 數位學習、網站資料庫等之維運管理。
(六) 派出單位業務之整合及發展。
二、劇藝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傳統戲曲、音樂、舞蹈、民俗雜技等表演藝術跨界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二) 劇本、劇藝之研發、創新及推廣。
(三) 演藝、編導人才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四) 重要藝術節慶與戲劇、音樂、舞蹈等展演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 國際與兩岸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三、營運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傳統工藝、戲曲、民俗、文物之典藏展覽、教育推廣等規劃及推動。
(二) 傳統藝術園區文化創意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三) 傳統藝術園區委外營運之規劃、招商、履約管理及績效評估。
(四) 傳統藝術園區建築、機電、消防、資訊等設施與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 傳統藝術園區及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之督導。
(六) 志工招募、培訓、推廣及管理。
(七) 中心形象整合行銷、新聞發布、媒體交流、國會聯絡及公共關係發展。
四、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人事室掌理中心人事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七、國光劇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 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八、臺灣豫劇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 豫劇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九、臺灣國樂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國樂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國樂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國樂曲目創作、改編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十、臺灣音樂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臺灣音樂之調查、研究、採集、保存、維護、傳承、出版之研擬及推動。
(二) 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典藏、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三) 音樂創作人才培育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四) 臺灣音樂授權交流平台之規劃及推動。
(五) 國際與兩岸音樂交流合作事務之研擬及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