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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學員宿舍申請使用須知

  • 發布時間:2007-08-22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學員宿舍之申請、分配、收費及住宿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中心學員宿舍之管理、維護,由秘書室負責。
三、申請使用對象:
(一)參加本中心所舉辦研習活動之學員。
(二)參與本中心活動之表演團體及個人。
(三)獲邀參加本中心各項會議人員。
(四)其他簽經主任核准者。
四、申請使用者,應填寫「學員宿舍使用申請表」經奉核准後,送秘書室宿舍管理人員辦理住宿事宜。
五、使用者退住時應將公物點交宿舍管理人員後始得離舍。若有遺失或損壞則由使用人負責賠償。
六、費用收繳規定:
(一)被單、被套等代辦清洗費用:每人每次收取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二)水電費:依實際住宿天數每人每天收取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前項費用之收取,得視情形經主任核定予以減收。
七、住宿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愛護公物並保持其完整,不得私自佔用。
(二)共同維護寢室清潔,丟棄物應置於垃圾桶內,並每日傾倒於指定場所。
(三)電燈、水龍頭、空調設備不需使用時,應隨手關閉,以節約水電。
(四)寢室內禁止使用電爐、電鍋、烤麵包機、烤箱(爐)、微波爐、電磁爐等高電熱功能之電器用品。
(五)寢室內嚴禁酗酒、賭博、打架、偷竊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六)寢室內嚴禁存放危險品、易燃物、武器或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並禁止燃燒任何物品及烹飪煮食等。
(七)不得豢養動物。
(八)不得提供非住宿人員留宿。
違反前項規定經查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勒令搬遷。
八、本須知經本中心業務會報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