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113年度補助案件第二期申請作業,收件時間為113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詳細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一) 申請資格:
1.團體:
從事藝文相關事務,且經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演 藝團體、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及文史工作室等組織或團體。
2.個人:
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傳藝金曲獎、國家工藝獎及重要傳統藝術暨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二) 計畫執行時間:113年度7月至12月所執行之計畫,執行至12月者應於12月25日前提交結案資料(以送達本中心時間為準)。
(三) 類別(擇一):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陣頭、民俗技藝及有關文物等。
(四) 項目(可複選):創作、展演/推廣活動(含線上模式)、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學術研討、國際交流。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 僅受理線上申請,請利用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線上申請功能送件。
(二)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單位必備之文件
(1) 本中心補助案之申請書暨計畫書(請使用當期最新版本)。
(2) 獎補助資訊網系統產生之用印後申請單,並應擔保所進行之藝文活動,未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2.視各案情形應備之文件
(1) 申請單位需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相關廉政規範,如有需迴避之情形應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 如申請單位設有董事長、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長、秘書長等之職務成員,應檢附組織名單。
(3) 如申請者以個人名義申請,應檢附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
三、本中心經費補助上限與其他特別注意事項
(一) 「一般性計畫」案以補助20萬/案為上限。
(二) 「演出暨錄影計畫」案以補助30萬/案為上限:
1.請填妥計畫書【拾貳、錄影相關規劃】,為求錄影成效,請規劃以至少專業攝影機三機錄製,成果影片應為Full HD 以上畫質。
2.應於結案時繳交完整錄影電子檔案。
(三) 申請單位提出計畫案時,申請本中心補助經費不得超過前述上限規定,如逾上限者,本中心有權要求申請單位修正或重新提送申請書,並請妥善規劃計畫規模與經費配置。
(四) 如有相關演出影片,可於送件時提供影片連結網址供審查委員參考。
(五) 受補助計畫須依審查會議決議調整、修正計畫書內容,未配合修正者本中心有權廢止補助資格。
※若有相關問題請依據申請類別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
一、傳統戲劇類-歌仔戲:07-5828753#66 高雄傳藝園區 黃小姐。
二、傳統戲劇類-其他劇種:02-88669600#1624 劇藝發展組 林小姐。
三、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陣頭、民俗技藝及有關文物:02-88669600#1647劇藝發展組 洪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