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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制定案,業奉 總統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71號令公布

  • 發布時間:2011-07-10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27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文化部為推展傳統藝術,培育傳統藝術人才,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三、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四、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六、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七、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中心為負責戲劇、國樂之創作與展演、劇藝排演與指導及人才培育,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其人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七人。

第 6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