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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實施要點

  • 發布時間:2016-05-25

中華民國95年03月05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參字第09503000409號函頒


中華民國98年02月09日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傳藝壹字第0980900129號函頒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8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營推字第1052002196號函頒修正 


 


一、宗旨: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雅好傳統藝術並具服務熱忱者相關志願服務之機會,擴大本中心各項傳統藝術活動實施、推廣人力及效益,特訂定本中心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中心得依管轄設施,設置宜蘭傳藝園區志工團、臺灣戲曲中心志工團及高雄豫劇藝術園區志工團等團,各團組織另訂之,以上統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志工團,簡稱傳藝志工團。


 


三、志工之工作內容: 


(一)遊客及民眾一般諮詢、服務事項。


(二)本中心管轄設施之一般導覽解說。


(三)展演專業導覽解說。


(四)教育推廣、傳習活動業務支援服務。


(五)表演廳、展館、資料館等諮詢、服務事項。


(六)其他相關活動之支援協助。


 


四、志工參加資格: 


(一)凡儀容端莊、口齒清晰、具.服務熱忱者。


(二)具有語言專長(精通本國各地方言、外國語言)者得優先錄取為傳藝預備志工資格。


 


五、志工之召募、報名與甄選: 


(一)本中心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不定期辦理新進志工人員召募。


(二)意欲擔任本中心志工者,應於本中心公告報名截止日前,依召募簡章說明,完成報名程序;資格符合者,本中心將公告並通知面試日期;經本中心面試、甄選後,錄取為本中心預備志工。


 


六、志工之研習、實習與授證: 


(一)研習須知:預備志工應參加本中心志工基礎組訓課程、實習及測驗;因故不能參加,須事前請假。無故缺席3次(以上)或請假超過研習課程期程1/5者,取消研習資格。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者,視為請假半日。


(二)研習內容與實習:



  1. 內容:研習組訓內容包括志工服務基本法規、相關基礎課程、傳統工藝、戲曲、音樂等專業課程、園區服務實習暨其他相關工作內容之培訓。

  2. 實習:委由資深志工協助新進志工見習、參與導覽暨諮詢服務等教育推廣業務,且實習之時數需符合該次考核標準。

  3. 上述研習內容與實習時數,本於「志願服務法」,由本中心承辦單位與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各志工團幹部開會決議之,各志工團未設置成立前,由本中心訂定之。


(三)授證:



  1. 凡通過研習組訓課程、測驗,且達成服務實習規定時數者,本中心授證為傳藝志工。

  2. 考核標準由由本中心承辦單位與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各志工團幹部開會決議之,各志工團未設置成立前,由本中心訂定之。


 


七、志工之年度考核暨獎勵:


(一)基本考核:志工服勤採預先排班制,服勤時間每月不得少於8小時或1年不得少於96小時。服勤紀錄採簽到、簽退方式。


(二)傳藝志工團成立後,由本中心另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志工服勤考核暨獎勵原則」,據以辦理志工服勤考核暨獎勵相關業務。


(三)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出勤次數、教育訓練、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等,均列入考核範圍,並編製年度出勤表(含基本服勤時數、教育訓練、出席會議、支援勤務等)。管考由傳藝志工團團長及幹部負責,由本中心承辦單位審核。。


(四)志工服勤年資達3年以上、對本中心有特殊貢獻或優良事蹟者,本中心得公開獎勵,並推薦參加績優志工之選拔。


 


八、志工之權利:志工為無給職,除具組織「傳藝志工團」之權利外,並得享下列各項福利:


(一)優惠或免費參觀本中心舉辦各項活動、展覽(不含本中心售票演出節目)


(二)購買本中心各項出版品,得比照本中心員工享有優惠折扣。


(三)優惠或免費參加本中心規劃舉辦之各類研習活動。


(四)服勤全日班者,本中心發給餐券或餐盒。


(五)本中心代予投保各志工全年度之意外險。


(六)其他優惠內容經本中心依活動性質另行訂定之。


 


九、志工之義務: 


(一)支持本中心政策和相關活動措施,並遵守志願服務法規之相關規定。


(二)善盡職責,支援、推動本中心志工相關工作。


(三)應達成年度基本考核之相關規定。


(四)遵守本中心「志工服勤考核暨獎勵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十、志工身分之解除: 


(一)未達年度相關考核規定者。


(二)服勤期間,私下收受服務費用者。


(三)對外發表不實言論有損本中心及傳藝志工團形象者。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中心相關規定者。


 


十一、志工團之組成 


(一)各志工團置團長一人,並由團長任命副團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及組長等若干人,由本中心發給聘書。


(二)團長由團員互選,任期兩年,不得連任,對外代表各傳藝志工團,對內綜理全團事務;團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團長代理之。


(三)每年召開團員大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