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檔期公告及申請時間
一、臺灣戲曲中心(以下簡稱戲曲中心)各場地外租檔期公告於臺灣戲曲中心官網。
二、首期:
戲曲中心首期外租檔期,為每年4月公告次年全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本中心公務外可釋出之外租檔期。公告外租場地為大表演廳、小表演廳、多功能廳、及小舞台。申請收件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收件日期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收到申請文件或郵戳為準,遇假日順延。
三、非首期:
(一)戲曲中心非首期外租檔期,為每2個月公告一次,於當月10日起公告15日,公告該月份後2個月起6個月內之可租借檔期。公告外租場地為戲曲中心官網公告之各外租場地。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日之翌日起15日內收件。
(二)每年4月之首期外租公告期間,停止非首期外租公告及申請。
四、影視拍攝租借:影視拍攝租借場地須於場地使用14日前辦理申請。欲租借之場地須與本中心協議後訂定之。
五、使用臺灣戲曲中心戶外空間,如需佔用固定區域1小時以上進行演出、拍攝、設備放置等各項工作,或背景環境需管制淨空等致有妨礙其他人通行權益之情形者,請於使用日14日前填送使用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辦理申請。
貳、申請送件
一、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向本中心劇藝發展組表演推廣科提出申請:
(一)場地租用申請書:請於臺灣戲曲中心官網下載,並依申請內容使用首期申請書、非首期申請書、影視拍攝申請書。
(二)演出活動企劃案:詳細內容請依各場地使用申請書辦理。
(三)相關視聽資料或其雲端連結:詳細內容請依各場地使用申請書辦理。
(四)立案證明文件:申請單位須附負責人身份證影本與團體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送件方式: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信封請註明(場地申請)。
(一)收件時間:每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二)收件地點:(111)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51號【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劇發組】收
(三)送件內容:場地租用申請書、演出活動企劃案、立案證明文件、及視聽資料或其他相關附件。
(四)所送資料不齊者,將不予受理。為應甄審,如有其他資料需求,本中心得請申請單位補充。
(五)公務相關及緊急事務之專案演出及活動,由本中心專案辦理。
參、甄審
一、評分審核:
(一)首期外租申請案件,本中心於申請時限內收到完整申請案件後,45個工作天內,將依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申請外租檔期節目甄審作業流程」規定,聘請委員辦理申請案件評分審核。
(二)非首期外租申請案件,本中心於申請時限內收到完整申請案件後,15個工作天內,比照甄審辦法由本中心進行評分審核。
(三)影視拍攝外租案件由本中心逕行審核,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首期外租甄審結果將於申請截止翌日起45個工作天內通知申請單位。申請案經甄審通過者,由本中心依申請單位申請志願安排檔期,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非首期外租甄審於甄審結果確定後,本中心將立即先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等與申請單位確認,再行以書面通知。
三、本中心依「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戲曲中心節目管理原則」辦理節目評鑑,其結果將作為下次申請案甄審之參考依據。外租節目須提供每檔節目或活動票劵2張為工作票劵。
肆、簽約及繳費
一、場地使用確認:
(一)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審核通過通知後的5個工作天內繳交「場地使用確認單」,逾期視同放棄,本中心得自行安排候補者依序遞補,不另行通知。場地使用確認單繳交後,自行取消檔期者,本中心將記錄有關單位資訊並停止次年檔期申請資格。
(二)如直接進行簽約及保證金繳納者,免繳交確認單。
(三)各項費用金額請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收費要點」之各場地收費基準表。
二、簽約及繳交保證金:
(一)首期及非首期之場地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函告通知後30個工作天內,且不得晚於使用日90天之前,至本中心完成租用簽約及繳交全額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並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二)影視拍攝申請單位,應於繳交場地使用確認單後,並於場地使用7日前完成簽約及繳納全額款項,逾期視同放棄,並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三)申請單位租用場地起始日若於接獲審核通過通知90日之內,本中心得另訂合約簽定期限及各項款項繳款期限。
(四)未依繳費期限於使用前完成簽約並繳納保證金及租金等費用者,不得使用場地。
三、繳交場地租金:
(一)簽定合約後30 個工作天內,應繳付場地租金第一期款為總額之50%,使用場地10個工作天前支付剩餘之50%尾款,未能如期繳納
者,視同租用手續未完成,本中心得依遲繳天數依比例收取滯納金,並由保證金內扣除。情形嚴重者,本中心有權收回申請單位之檔期且終止合約,並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各期款項逾期未繳之滯納金計算方式:
前項所定各期場地租用款項未能如期繳納者,本中心得依遲繳天數
依比例收取滯納金,每逾1日加收該期款項費用之1%滯納金,最高上限至15%止,並由保證金內扣除,若保證金不足以扣繳滯納金,須於本中心通知後5個工作天內補繳。逾期未繳情形嚴重者,本中心有權收回申請單位之檔期且終止合約,並不退還已繳之費用。
四、技術協調:
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至少5個工作天前,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主動電洽本中心安排技術協調會議,共同協商配合服務事宜。如因申請單位未召開本技術協調會議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而導致節目執行之瑕疵或受觀眾抱怨,直接或間接影響本中心聲譽,本中心得視情況停止其租用。若有政府任何相關罰款,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五、結算:
(一)結算之場地實際使用時間,依甲方值班人員記錄,並請乙方後台負責人員簽章之場地「使用時段紀錄表」計算,如乙方未能簽章,則依甲方紀錄逕行計算實際使用場租、設備租用及電費等相關費用。
(二)如有超出原租用時段之場租費用、異動費用、賠償費用等,本中心將於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租用單位應予補繳。器材設備租用亦同。若無超出,保證金無息退回。
(三)使用單位應於使用結束10個工作天內,至本中心辦理補繳或無息退還保證金等手續後結案。
(四)如使用單位造成器材設備或場地損壞,需負賠償責任。
(五)前述須補繳費用未如期補繳者,每逾1日加收補繳費用1%之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付者,除依法追討外,於清償前將停止租用本中心場地之權利。
伍、節目異動:
一、經審核通過之演出節目,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演出計畫,包括:租用日期增減、場次調整、主要藝術家、節目名稱、節目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租用場地使用日前90天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獲中心審核通過後才得以變更。
二、如未獲本中心同意而自行變更者,視同違約,將停止未來租用本中心場地資格兩年。
三、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應於接獲通知後10個工作天內,辦理契約變更等異動手續,第一次異動免收異動費用,第二次異動起(含)須繳交異動費新臺幣伍仟元整。
四、申請單位因故變更或取消演出應適時公告處理,如衍生各項糾紛,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
五、如遇臨時或緊急停演狀況,請依本中心另行公告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所訂緊急停演原則執行。
六、經核准使用之場地,本中心保留廢止核准使用權。
臺灣戲曲中心場地外租作業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