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傳藝綜字第1082004928號函頒生效)
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各界捐贈圖書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本中心傳藝資料館及臺灣音樂資料館。
三、 捐贈方式:
(一) 捐贈前請備製清單供本中心參考,清單應詳列名稱、作者、出版者、出版年,隨捐贈資料逕送或郵寄至本中心傳藝資料館或臺灣音樂館,並註明捐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如有大批贈書者,請先洽本中心。
(二) 受贈資料與本中心現有館藏進行核對,評估是否入藏。必要時請捐贈者填寫「圖書資料捐贈同意書」;內容有難以取捨或爭議者,則提交本中心蒐藏審查會議決議。
四、 受贈原則:
(一) 符合「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圖書資料蒐藏管理政策」者。
(二) 符合本中心業務需求者。
(三) 已失時效或不具學術價值者不蒐藏,如:升學指南、考試用書、法規標準等,但珍貴資料不在此限。
(四) 期刊、雜誌、結緣宗教書、宣傳性小冊子與傳單海報不蒐藏,但珍貴資料不在此限。
(五) 書籍破損不堪或套書殘缺不全者,原則上不蒐藏,但具有參考價值、或可補足館藏從缺不足者除外。
(六) 資料內有註記、眉批、畫線者不蒐藏,但具有參考價值之絕版資料除外。
(七) 館藏複本數量已達上限者,以不蒐藏為原則。
(八) 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者不蒐藏。
(九) 其他經本中心評估有蒐藏需要者。
五、 處理方式:
(一) 決定入藏之圖書資料,其編目、借閱、陳列、賠償、註銷之原則均與購置資料相同,並由本中心善盡保管之責。決定不入藏者,則以轉贈他館或其他方式處理。
(二) 本中心對於捐贈資料之收受與處理有完全處置權利,有權決定捐贈資料之典藏、陳列、淘汰、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
(三) 入藏之捐贈資料原則不另闢專室、專架陳列保存。
六、 獎勵方式:
(一) 本中心接受捐贈資料後,以專函與清單致謝捐贈者;清單以實際納入館藏之數量開列,並依財政部規定不載明受贈物價值。
(二) 本中心於編目時,在納入館藏之捐贈資料上註明捐贈者姓名,以茲感謝。
(三) 如有特殊情形,得採專案處理。
七、 本要點經本中心業務會報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