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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戲劇類涉外演出執行要點

  • 發布時間:2012-05-14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傳藝國光字第101300157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為規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所屬國光劇團、臺灣豫劇團(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屬劇團)本於延續傳統戲曲、推動藝術教育及激勵創新創意之宗旨,對執行涉外演出活動事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不屬本中心所屬劇團排定之各類演出,其涉外演出及支援等事項需以不影響劇團排定之演出及排練計畫為原則,並依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中心所屬劇團人員非經核准不得逕行參與劇團以外之團隊(以下簡稱涉外團隊)演出或活動,如有違反即從重議處;其他團隊若未經本中心公函同意而逕行邀請劇團人員參與演出或活動,則自該活動案起一年內不再支援該團隊相關活動。

前項所稱「劇團人員」係指所屬專任團員,不含客席及特約團員等非專任人員。有關客席及特約團員之權利與義務規範,以合約訂定之。

四、本中心辦理本要點事項,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行政院、文化部、教育部等文化教育主管機關主辦之活動。

(二)奉政府中央部會派赴海外從事國民外交、宣慰僑胞等發揚中華文化藝術等活動。

(三)政府機關、經核准立案之文化教育藝術事業(團體),其所舉辦之活動規畫內容嚴謹且非以營利為目的,有助於第一點所列項目之宣揚推廣者,得酌情支援相關人員或器材設備。

(四)前項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係指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事項。

五、本要點有關本中心所屬劇團人員、器材設備涉外演出事項,相關規定如下:

(一)合辦演出

1.曾舉辦大型演出具有成效並能提出證明之藝術團體,依實際合作推廣效益,得納入本中心年度計畫合辦演出。

2.與本中心合辦演出之團隊,其自有人員經費等數額應達一定之比例,有關比例原則由雙方協商之。

3.合辦演出之製作方式、人員調度、經費支出營收等相關事宜,均由雙方商議明訂之,惟同一單位每年度以不超過檔為原則。

(二)協辦、支援演出

1.涉外團隊舉辦演出活動,得視其節目內容,酌情協助辦理或支援相關人員及器材,器材收費依「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涉外演出或支援收費原則」辦理。

2.涉外團隊需為本中心參與演出或活動之相關人員辦理各項安全或醫療保險。

3.同一單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檔次為原則。

4.團員參與赴國外演出之連續日程,含例假日以不超過十四日為原則。

六、本要點有關協辦、支援之差假辦理及場次計算方式如下:

(一)凡經核准之演出活動,原則以公出、公假方式辦理,但不得請領交通等補助。惟赴國外及大陸地區之演出活動部分,須以自行休(補)假方式辦理;出發前應依規定完成相關申請手續,返國後並撰寫相關報告。

(二)參與協辦、支援演出,不予計算演出場次為原則;惟視節目特性專案簽准後,得參照本中心所屬劇團演出場次計算辦法核計。

(三)參與協辦或支援演出,每年度不得超過二檔次(或六場正式演出);惟因節目特性專案簽准之演出活動,則不在此限。

(四)本中心所屬劇團團員依相關規定請休年度慰勞假之涉外演出,應於一個月以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惟不得計算場次。

七、除行政院、文化部、教育部等文化教育主管機構主辦之活動外,相關申請案件應於活動前二個月填具申請書送交本中心憑辦並協定相關事宜。

八、涉外團隊舉辦之演出或活動,需於各類文宣活動中明確標示本中心 合辦、協辦或支援等事宜。各類文宣品中應以明顯字體印刷本中心標準字之全銜。

九、涉外合辦之演出,合作單位依雙方議定製作成本應分攤比例所提供之經費,採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如有結餘並依規定繳交公庫;另屬因應演出需要依「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涉外演出或支援器材設備收費原則」向本中心租借各項器材之收入,應全數繳交公庫。

十、涉外團隊如針對該演出活動進行全程錄影,需由雙方另立協議書協議相關錄影權益事宜。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