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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發布時間:2017-08-03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傳藝綜字第1062008348號函訂定

 


一、設置目的: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宜。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推動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宜。

(四)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成員:

(一)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兼任或由機關首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中心人員派兼之;其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委員數三分之一,並得視需要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遴聘外部性別平等專家擔任委員。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派兼之。

 


四、小組會議:

本小組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委員任期及酬勞:

本小組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視需要再行遴派,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法令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六、經費: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業務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專家學者列席諮詢得依法令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