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3年3月24日傳藝秘字第093100147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傳藝秘字第1013001671號函修正
,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中心處理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中心提出具體陳情。
四、人民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陳情者,應由收文人員將陳情案件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分由各承辦組、團、館、室處理。
五、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受理人應將陳情事項作成紀錄,載明陳述具體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交由本中心收文人員比照第四點規定處理。
六、陳情事項非屬本中心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及聯繫方式。
七、各組、團、館、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由本中心直接處理並函復陳情人。
(二)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形及結果副知本中心。
(三)無法確定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八、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九、人民陳情案件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依規定申請展期,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秘書室應依前項規定,追踪列管各組、團、館、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並按月統計陳核。
十、各組、團、館、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元,並於年度結束後將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陳閱後並送相關組、團、館、室參採。
十一、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請主任核定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作業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