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第22次業務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傳藝秘字第1013001263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
(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目的:
建立緊急應變體系,防範並迅速處理災害及偶發事故;統籌行政資源,俾使災害損失或事故影響降低,儘速完成復建工作。
三、成立應變小組時機及解除時機:
(一)成立應變小組時機:
1.因園區或館區內聚眾抗爭事件、公共設施發生火災或爆炸所導致安全衛生事故。
2.因颱風、地震、水災、疫情等所導致安全衛生事故。
3.因天然災害經轄區內縣市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4.其他經應變小組召集人認為必要。
(二)解除應變小組時機:
1.轄區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通知解除。
2.安全衛生事故處理完成,經應變小組召集人通知解除。
四、作業方式:
(一)召集人奉中心主任指示,成立應變小組,通知小組成員進駐值勤中心待命,辦理災害防救或事故處理事宜(外派單位由副組長成立應變小組,統籌該館區緊急應變事宜)。
(二)召集人主持應變小組處理會議,掌握處置進度,並視災害或事故規模報告中心主任或通報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三)各任務編組依任務內容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召集人報告執行情形。
(四)災情或事件處理完成後,召集人解除值勤,應變小組應彙整救災情形及園區或館區各項設備受損等報告簽報中心主任核閱,必要時得以口頭補充報告。
(五)應變小組成員值勤待命期間,除上班時間外,其餘值勤時間得請領加班費或擇期於六個月內補休。
五、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