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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戲曲競賽獎勵要點

  • 發布時間:2023-10-31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傳藝秘字第1123001904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傳藝秘字第11230036491號令修正
一、獎勵宗旨: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國
家語言發展並結合傳統戲曲推廣,獎勵優秀傳統戲曲
競賽參賽者,推動臺灣台語之使用與普及,特訂定本
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不限國籍之自然人參賽者,並得設年齡限制。
三、獎勵項目:
(一)初賽:入選獎。
(二)複賽:入選獎。
(三)決賽:冠軍(第一名)、亞軍(第二名)、季
軍(第三名)、特別獎。
四、各獎項得分組別如下:
(一)專業組:戲曲相關科系學生或從業人士,以及
有志挑戰者。
(二)一般組:一般社會人士。
(三)青苗組:十五歲以下個人或就讀國中以下之學
生及孩童。
五、評審方式及標準:
本要點評審工作得由本中心或本中心授權之執行
單位遴聘專業人士組成傳統戲曲競賽評審小組(以下
簡稱評審小組)負責,各項評審標準由該小組會議定
之。
六、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初賽、複賽入選獎名額由本中心授權評審小組
決議之,並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入選者各
頒發入選證書一幀及獎金。
1.初賽入選獎:頒發獎金一千元整。
2.複賽入選獎:頒發獎金三萬元整。
(二)決賽各組冠軍、亞軍、季軍以各評選出一名為
原則,並得從缺,各頒發獎牌一面及獎金。
1.冠軍:專業組頒發獎金十五萬元整;一般組、
青苗組頒發獎金十二萬元整。
2.亞軍:專業組頒發獎金十二萬元整;一般組、
青苗組頒發獎金十萬元整。
3.季軍:專業組頒發獎金十萬元整;一般組、
青苗組頒發獎金八萬元整。
(三)決賽各組特別獎以各評選出五名為原則,得從
缺。特別獎項之項目名稱、得獎名額、獎金額度
由本中心授權評審小組決議之,得獎者頒發獎狀
一幀及獎金。惟每項特別獎獎項金額不高於五萬
元。
(四)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人員若為初賽、複
賽及決賽之入選者或得獎者,頒發入選證書或獎
狀一幀,不另頒發獎金。
七、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暨報名參賽者應遵守及履行下
列事項:
(一)每人限報名一組,不可重複報名。
(二)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參賽應取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
(三)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事先取得著作
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並應擔保參賽作品,無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應自完成報名之日起,同意將入選、得獎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中心及本中心
授權之人,得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
非營利使用,以推廣本項活動成果。
(五)其他本中心規定之事項。
八、入選者或得獎者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有參賽身分不符
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本中心於事實確認後,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入圍或得獎
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入選證書、獎狀、獎牌、獎金。
九、本要點所定之書表格式、受理期間、報名簡章、評審
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中心另定之。
十、本獎勵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中心解釋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