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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接受傳統藝術文物捐贈要點

  • 發布時間:2015-06-05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年2月10日文壹字第092110257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傳藝營推字第1043000343號函修正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加強蒐藏傳統藝術及民族民俗相關文物,策勵國內外各界熱心文化資產保存人士,自願捐贈各類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相關文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文物捐贈係指文物所有人或機關團體,以無償方式讓與物件之所有權及(或)併同讓與或授權相關智慧財產權,並簽訂本中心文物捐贈契約書者。


三、本中心接受文物捐贈需考量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中心業務屬性及典藏原則。
(二)需為合法取得、來源明確且產權清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具文物原始取得價格資料,無原始取得價格者,得由捐贈者提供文物取得時間及文物價值之參考。
(四)得邀請專家及專業機構代表,就市場行情、文物年代、創作者等背景資料,予以鑑定其價值。
(五)為本中心人力及設備能予以妥善保存及維護之物件。
(六)本中心對所受贈文物除善盡保存維護之責外,得依其業務屬性評估適當之研究、展示及推廣計畫。


四、本中心對各界欲捐贈之文物,例須審查,由本中心文物典藏審議會會同有關專家、學者,參照本中心文物典藏原則暨管理要點及蒐藏作業程序予以評鑑,認係適合本中心典藏之文物者,接受捐贈;認係無典藏價值者,則部分或全部謝絕之。


五、本中心對已接受之捐贈品,應先由相關業務單位就該文物之類別、名稱、形制、用途等項進行初步整理、撰寫說明後,始依規定辦理文物入藏、保管、維護及運用事宜。


六、本中心對於各界所捐贈之文物,得出具證明,說明捐贈之內容、數量及其價值,以供捐贈者依相關稅法規定做抵繳所得稅之用。文物價值之鑑定,應經本中心文物典藏審議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外聘委員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本中心將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列冊報文化部備查。


七、受贈文物經本中心認定具有珍貴保存價值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列為珍貴動產,由本中心依行政作業程序造冊後報文化部,由文化部指定其捐贈管理機關。


八、本中心為感謝捐贈文物人士或單位,得視其捐贈品之價值及數量,予以下列方式之獎勵︰
(一)致贈感謝函。
(二)頒贈感謝狀、牌、匾。
(三)報請上級表揚。
(四)其他獎勵方式。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