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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原則

  • 發布時間:2015-06-05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傳藝營推字第1043000343號函訂定

一、前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規範典藏宗旨、目標、範圍及作業規範,特訂定本原則。


二、宗旨
本中心基於下列需要,優先蒐藏臺灣歷史發展與常民生活文化相關之傳統戲曲音樂及民間工藝美術之具文化資產價值文物,以達成本中心典藏宗旨:
(一)為研究、展示與傳習推廣,蒐藏臺灣多元文化之歷史與文化物件。
(二)為透過完善制度與專業的登錄管理作業,藉以達成保存與活用傳統藝術及民族民俗文物。
(三)為呈現臺灣常民生活之文化價值內涵,蒐藏相關有形文物、無形或動態資料。


三、典藏目標
(一)本中心之文物徵集典藏,分為近程目標與長程目標,目標之擬定由本中心文物典藏審議會討論訂定。
(二)族群方面,以漢人為主,原住民為輔;少數民族與其他民族之文物應視其在展示、研究與傳習上之需要性而定。
(三)時間方面,包括史前考古出土文物、荷西時期、明鄭時期、清代、日據時期以迄於當代文物,皆列入蒐藏範圍;以傳統與民俗為題材之創作性作品需從創作者、藝術價值與展示情境評鑑。
(四)空間方面,以臺灣為重心,擴及中華民國五零年代前閩粵地區之傳統藝術文物;為研究、比較、參考之需可收藏大陸各地、亞洲及其他地區之傳統藝術文物。


四、典藏範圍
主要以符合本中心典藏宗旨與目標之有形、無形文化資產為範圍:
(一)有形文物:包括傳統藝術、民族民俗、建築、工藝、裝飾、玩具,以及音樂、戲曲、娛樂、遊藝等之相關文物。
(二)無形或動態資料:與前項文物典藏範圍相關之圖書文件、影音及數位資料。


五、典藏原則之執行
有關典藏原則之作業規範,須依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文物典藏管理要點、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接受傳統藝術文物捐贈要點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文物典藏管理手冊執行之。


六、典藏專業倫理規範
(一)凡一切與其職責有所衝突之行為,或可能有圖利他人之情事,本中心員工皆應避免涉及。
(二)有關藏品之蒐集、複製、購買或註銷等一切行為,皆必須在合法且不違背博物館倫理情況下為之。
(三)在本中心任職期間,不得以業務職權從事與本中心蒐藏業務相同之私人蒐藏。
(四)本中心員工不得接受私人委託進行文物估價或開立證明,亦不得為本中心以外個人或團體之利益,進行有關文物之估價或買賣交易行為。
(五)本中心員工不得將個人收藏品存置於典藏空間,或在未經同意情況下利用典藏設備對個人收藏品進行研究或修護工作。
(六)本中心員工在任職期間,以本中心名義所進行之蒐藏研究計畫,不論其經費支助者為何,發現有符合本中心蒐藏宗旨之文物時,應積極爭取入本中心典藏,惟文物出處來源必須合法。
(七)本中心員工應遵守國際博物館相關法規所訂定之倫理規範。


七、本原則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政府採購法、中央政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