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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文物典藏管理要點

  • 發布時間:2015-06-05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5年12月5日文建壹字第07424號函核備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年2月10日文壹字第092110257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傳藝營推字第1043000343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典藏管理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稱典藏品者,係由本中心保存維護,供研究、典藏、展示、教育推廣等用途之文物。
三、本要點所稱典藏管理業務包括典藏品之管理、蒐藏、登錄、修護、註銷、借貸、盤點、進出入庫、環境監控、圖像利用、仿製、複製、衍生性產品開發及緊急處理等作業。


第二章 文物典藏審議會
四、本中心為辦理典藏品之典藏管理業務,特設文物典藏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五、審議會得審議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中心典藏原則之訂定及修正。
(二)本中心典藏品蒐藏及註銷之審議。
(三)本中心典藏品與珍貴動產之審定。
(四)本中心典藏品及典藏庫房管理維護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與本中心典藏管理相關事宜之審議。
六、審議會委員依本中心業務分為傳統工藝及民族民俗文物、表演藝術文物兩類,各類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七、審議會委員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得續聘。
委員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止。
八、審議會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如因故無法出席,由副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行政業務由本中心業務單位辦理之。
九、各類審議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鑑定文物價值時,應經審議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外聘委員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會議決議經核定後,依相關行政程序辦理。
十、審議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十一、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學者專家出、列席,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和交通費。


第三章 典藏品蒐藏及購置
十二、本中心典藏品來源包括:
(一)採集:配合研究調查計畫工作或業務需要,自行蒐集之典藏品。
(二)購藏:向國內外價購現成之典藏品。
(三)捐贈:無償接受個人、公私立法人及團體等捐贈之典藏品,並取得證明文件者。
(四)移撥:公私立機關(構)、學校、法人之典藏品經由無償移交或撥交給本中心管理,並取得移轉清冊與證明文件者。
(五)交換:本中心與公私立機關(構)、學校、法人交換取得之典藏品。
(六)製作:配合業務需要,委託製作之典藏品。
(七)其他:非屬上述各款方式取得之典藏品。
十三、本中心典藏品之蒐藏原則:
(一)性質需符合本中心典藏原則。
(二)來源明確、產權清楚或取得過程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三)涉及文化資產及生態保育相關法令規定者,應取得合法文件。
(四)入藏本中心後之使用或處置不得附加特殊條件。
十四、本中心經審議會審議同意,得以契約方式接受外界臨時存放之典藏品或代管藏品。
十五、本中心典藏品之蒐藏,得由業務單位辦理初審通過後,再提交審議會審查通過,辦理入藏程序。典藏品如屬古物者,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暫行分級,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主管機關審查。
十六、本中心典藏品購置程序:
(一)依據購藏文物性質提審議會審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議。
(二)審議會審議結果,經本中心主任核定後,始依規定辦理採購程序。
(三)購置之典藏品驗收後,依規定辦理典藏品財產登錄並辦理入藏作業。


第四章 典藏品盤點
十七、本中心典藏品盤點目的:
(一)確實掌握典藏品保存狀況及管理情形。
(二)及時發現防杜典藏品因保存不當或疏失致毀損或遺失。
(三)清查與盤點之紀錄,作為典藏品管理及使用依據。
(四)修正及更新典藏品電腦資料或標籤。
(五)不定期查核典藏品資料正確性。
十八、典藏品盤點方式:
(一)全面盤點:由秘書室會同業務單位、主計單位進行逐件盤點,並做成盤點紀錄,惟其因實際狀況無法進行全面盤點,得由秘書室每年提出盤點計畫,經本中心主任同意後實施。但屬珍貴動產者每年應全面盤點。
(二)例行性抽點:業務單位每年安排時間進行典藏品抽點,並將抽點結果簽會秘書室、主計單位,陳報本中心主任後,由業務單位留存備查。
(三)不定期抽點:秘書室每年安排時間,由業務單位配合進行典藏品抽點,當年度未經盤點之典藏品應列為優先抽點對象,抽點發現異常者,該區應全面盤點。抽點紀錄由秘書室簽會相關組室,陳報本中心主任後留存備查。
典藏品盤點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外聘學者專家協助。
十九、典藏品完成盤點之後續處理方式:
(一)盤點紀錄經核定後,分送相關單位留存。
(二)發現典藏品保存狀況不佳,應儘速改善。
(三)發現典藏品有損毀致無法使用或遺失者,應查明原因並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依據盤點結果更新典藏品資料,如有登錄資料不符,應查明原因,並依規定辦理典藏品增減之登記。
典藏品盤點,如發現有人為缺失,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典藏登錄與註銷
二十、典藏品之入藏登記、編目及造冊管理,由典藏管理人員辦理。
二十一、典藏品經點交數量及評估物件狀態後,應以一物(組件)一號為原則,由典藏管理人員給予登錄號,辦理入藏登記。
二十二、典藏品之入藏登記、編目,應於本中心典藏文物總清冊及相關登錄資料表中詳實填具相關內容,並建置於文物典藏管理系統中。
二十三、登錄資訊檔案應於獨立伺服器儲存並妥善保存。登錄資訊檔案應隨典藏品狀態之變化即時更新。
二十四、本中心典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會審議同意後,得辦理註銷:
(一)典藏品不再符合本中心蒐藏原則,或經檢討得以轉移至其他單位,或屬性應轉為本中心一般財產者。
(二)典藏品保存狀況極差,或在研究、展示、教育活動等使用過程中喪失典藏價值或遭受嚴重破壞或毀損者。
(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典藏品嚴重毀損或滅失者。
(四)典藏品遭竊、搶劫、蓄意破壞或遺失,經簽結者。
(五)典藏品依法律或倫理考量,經評估不宜繼續典藏者。
二十五、本中心典藏品註銷程序:
(一)應依據註銷典藏品性質提審議會審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專家學者協助審議。
(二)審議會審議結果,經本中心主任核定,依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註銷程序。
二十六、本中心典藏品註銷之處理,應以對本中心、學術界、文化界及社會大眾最有利方式為之,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個人進行交換或贈與。
(二)轉售個人或其他機關。
(三)轉作個人蒐藏。
(四)任意丟棄。


第六章 典藏品借貸
二十七、本中心典藏品因學術研究或展示需要得提供外借使用,並以非營利或非商業性用途為原則。
二十八、本中心典藏品借貸對象為非營利性質之學術、文教單位。
二十九、典藏品借出數量,一次不得超過該種類典藏品總量二分之一。但珍貴動產及易受損典藏品以不出借為原則。
三十、典藏品借貸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提送審議會審議。
三十一、典藏品借貸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如有延長必要應於期限之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原則以三個月為限,惟其有特殊原因,得酌予延長。但最長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延期申請如未經本中心同意,則應於原期限前歸還。
三十二、典藏品借貸單位須於預定借出日期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於借出日期前簽訂本中心文物借出同意契約書,以便本中心進行文物狀況檢視、拍照、包裝等相關事宜及行政程序。
三十三、典藏品於借貸期間,如有違反借貸目的或危及典藏品安全之虞,本中心得立即通知並取回借出之典藏品。
三十四、借用者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不得再申請借貸本中心之典藏品。
第七章 典藏品委託研究及修護
三十五、本章所稱之委託研究或檢測修護,係指本中心典藏品以契約方式委託相關單位或個人辦理。
三十六、依本要點委託研究或修護之典藏品,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者不得擅為其他用途。
三十七、受託研究或修護者對典藏品現況有契約載明項目外之任何形式改變時,應以書面申請,且經本中心同意始得為之。
三十八、典藏品委託研究或修護期限,依個案以契約訂定之,如有必要,得另訂協議書延長之,惟其於完成委託研究或修護,應即歸還。
三十九、研究或修護者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不得再承接本中心研究或修護工作。


第八章 典藏品圖像資料使用
四十、所稱典藏品圖像資料者,係指本中心典藏品經攝影、描繪、影印及數位科技或其他應用方式產生之靜態與動態資料。
四十一、經授權之典藏品圖像資料,僅限於本中心核定範圍內使用,公開使用時應於圖說適當位置標註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提供字樣。
四十二、凡授權使用之本中心典藏品圖像資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具結不得重製、改作、散布或擅自授權第三人使用。如有侵害本中心權益情事,本中心得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追訴。
四十三、申請使用本中心典藏品圖像資料,須遵守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資料授權利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九章 典藏庫房進出入管理
四十四、本中心典藏庫房由業務單位統籌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文物之登錄、進出、保險、保全、包裝、除蟲消毒及例行之管理及維護等工作。
四十五、典藏庫房應分別裝設保全門禁讀卡機及鑰匙,庫房門禁卡及鑰匙由業務單位主管及典藏管理人員保管使用。監視器設於庫房內外主要出入口,二十四小時監控。
四十六、典藏庫房門禁卡及鑰匙保管人員須造冊列管並每年辦理盤點,離職、調職或退休時,應將庫房門禁卡及鑰匙列入移交。
四十七、典藏庫房門禁卡及鑰匙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複製或任意交付他人使用。
四十八、進出典藏庫房人員,須同時至少二名,其中應包括典藏管理人員,除典藏管理人員外,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在典藏管理人員陪同下始得入庫,並遵守本中心相關規定。
四十九、進出本中心典藏庫房,應於上班時間為之;如因業務需要於非上班時間進出典藏庫房,應事先向業務單位主管報備後辦理。
因處理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但應事後補正相關程序。
五十、進出典藏庫房人員須確實登記,並註明入出庫時間、姓名及理由,以供查核。


第十章 典藏品提領及出庫
五十一、典藏品除合於下列情形者外,不得提領出庫:
(一)研究使用。
(二)檢視使用。
(三)檢測修護使用。
(四)展覽使用。
(五)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用途。
五十二、任何典藏品進出典藏庫應先獲得本中心同意並履行必要之程序,同時受本中心監督。
五十三、典藏品經提領出庫後應於申請回庫日前回庫。但因修護、展覽、外借經申請延期並獲核可者,不在此限。
五十四、典藏品之出庫、回庫,應詳實填具相關表單作成紀錄,並即時登錄相關資訊管理系統。


第十一章 典藏庫環境監控
五十五、典藏管理人員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庫房安全及整潔。
五十六、典藏庫房不得留存、放置食物、易燃物品或具強酸、強鹼、揮發性等有害典藏品之物質。
五十七、典藏庫房溫、溼度偵測應每日記錄並不定期檢視溫溼度紀錄儀之運作,且每季定期檢視追蹤溫溼度紀錄並陳核。
若發現溫、濕度變動過劇,典藏管理人員應立即檢討原因,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第十二章 典藏庫與典藏品緊急處理
五十八、典藏庫房遭遇下列狀況,且對典藏庫房或典藏品有危害之虞時,應進行緊急處理:
(一)水災、火災、震災等重大天然災害。
(二)爆炸、遭竊或搶劫等人為蓄意破壞。
(三)其他災害。
五十九、緊急通報程序:
災害發生時,發現災害者應先通報典藏管理人員或保全人員,並向上通報業務單位主管或本中心主任,依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緊急應變作業規定啟動災害應變機制,並視需要通知警消單位與陳報上級機關。
六十、典藏庫或典藏品緊急處理措施項目如下:
(一)了解災情,並分析災變之原因。
(二)協調聯繫各單位,視情況請求必要之支援。
(三)進行人員及典藏品搶救。
(四)受災者照護及已搶救之典藏品處理。
(五)災場環境控制及防止災害擴大之措施。
(六)其他災害應變措施。
(七)災情處理後,應作原因及善後之檢討報告,並檢討責任。
六十一、人員及藏品搶救次序原則如下:
(一)人員:典藏庫內如有人員應儘速通知其撤離,無法自行離開者應優先施救撤離。
(二)典藏品及其附件:
1.唯一、不可或缺且最常被用來研究、最具主題性代表、難以取代或最具價值者,如國寶、重要古物、珍貴動產等。
2.對災害耐受性差及從私人或其他機構商借之藏品。
3.典藏品清冊及資料備檔。
(三)其他設備或財物:
緊急時應依現場指揮者之命令進行。搶救完畢後應進行典藏品清點,確實了解受災情況,並依相關規定通報上級機關。
六十二、為控制災場環境,防止災害擴大,緊急處理時應進行下列措施:
(一)發生水災時
1.應關閉電源,以防止觸電。
2.確認防水閘門已確實關閉。
3.儘速將設於低架位之藏品移置高處。
4.視情況需要,儘速調派抽水機進行抽水。
(二)發生火災時
1.應關閉空調設備,以避免火苗經空調管道擴散。
2.依火災狀況使用排煙設備,如有發生火煙擴大之虞,應中止之。
3.應確認自動滅火系統已啟動,滅火系統如對人有窒息危險時,應先確認人員已離開火場。
4.人員離場時應避免搭乘電梯。
(三)發生震災時
1.清理現場應注意餘震之發生,避免造成搶救人員傷亡。
2.典藏品有受損之虞者,應採移置或臨時加固之措施。
3.評估進行櫃架臨時加固或更換之措施。
(四)遭竊、搶劫或人為蓄意破壞時應保持現場完整,除受許可者外,管制人員進出。
(五)其他意外之災害,應採取相對應之必要措施。
六十三、已搶救之典藏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置放於安全之處所。
(二)如典藏品受損,以不擴大損傷的方式搬運或存放。
(三)逐一檢視、記錄(含拍照)所搶救之典藏品。
(四)如典藏品受損,依典藏品性質或特性,評估適當之修護方式。前述之修護應擬訂計畫,經本中心主任同意後辦理。
(五)必要時得委託專家學者成立緊急修護小組協助處理。
六十四、災後處理由業務單位主辦,各組室應就其業務職責協助辦理,並於一週內清點文物狀況做成紀錄,三十日內提報災後處理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調查災害發生原因。
(二)調查受災情況。
(三)規劃復原計畫。
(四)評估復原所需資源。
(五)擬定改善措施及災害預防對策,並檢討責任。
六十五、業務單位應不定期進行典藏品搶救次序等相關因應措施之檢討及宣導。


第十三章 附則
六十六、有關文物捐贈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接受傳統藝術文物捐贈要點另規範之。
六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