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3年5月18日文秘字第0933114378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傳藝綜字第1043000853號函修正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出版品之管理與流通作業,爰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中心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中心出版品由綜合企劃組統籌辦理出版品管理相關事項,並由各派出單位(臺灣音樂館、國光劇團、臺灣豫劇團及臺灣國樂團)負責所屬出版品之管理。前述各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為專責管理人員,依規定辦理單位出版品資訊維護、寄存、贈送、庫存管理等事項。
四、出版品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出版品及其電子檔之授權利用等,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並於著作權頁或外盒加註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五、本中心出版品,應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並訂定售價。
前項編號申請,各業務單位應填具本中心出版品標準規格化自我檢核表(如附件一),由綜合企劃組依管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程序統一申辦。
六、本中心出版品資訊,應建置於本中心相關網站,供民眾檢索。
七、本中心出版品,應依圖書館法及有關法令分送,由各管理單位依本中心出版品管理執行檢核表(如附件三)分發寄存。
八、本中心出版品應依印製成本、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四)。自行銷售應簽准後依本作業要點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委託代售之出版品,應送本中心委託代售之地點展示或銷售(委託代售清單如附件五)。
第一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九、民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購買出版品,需填寫出版品自行販售單(如附件六),確認繳款後,開立本中心收據,由各管理單位辦理出貨。
十、本中心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帶約定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得由本中心之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十一、本中心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所收合理使用報酬,由本中心與合作或委託對象依合作目的、性質、出版品之價值及潛在市場需求等因素洽定之。
前項報酬以金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十二、本中心出版品庫存管理方式如下:
(一)本中心出版品庫存採分散式管理,中心各組編印出版品由綜合企劃組管理,各派出單位則自行管理。
(二)本中心各業務單位應建立出版品贈送清單,出版品編印完成自行寄送,除簽奉核可留存需用冊數自行控管外,剩餘出版品應填具出版品繳交清單(如附件七)併送管理單位。
(三)庫存管理人員須負責出版品之倉儲、暫存、分類、撿貨、配送、出庫等相關作業,並定期盤點庫存冊數,控管出版品庫存量。
(四)以信函索贈本中心出版品之業務,由各管理單位辦理;因業務需要請領出版品,應填寫出版品請領單(如附件八),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向各管理單位請領。
(五)本中心出版品安全庫存量為每種二十份,庫存僅剩二十份之出版品,須停止發送或販售。
(六)庫存不足之出版品增印(含再刷或再版),經綜合企劃組整體評估後,由各業務單位辦理。
十三、本中心出版品於發行時,就已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取得可由文化部等機關利用之相關出版品,造列同意為推廣傳統藝術或非營利目的之標的著作利用清單,並將出版品、電子檔、同意函及利用清單函送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