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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 發布時間:2007-08-2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八七、三、四文建壹字第0一二二五號函核定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二、二、十文壹字第0九二一一0二五七五號函備查

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各項業務,依本中心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各類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委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諮委會任務如下:


(一) 協助本中心業務統籌規劃、執行推動之諮詢、審議事項。
(二) 關於傳統藝術(含民族音樂)之保存、傳習、典藏、展演、推廣及營運管理等相關工作之諮詢、討論、審議事項。
(三) 其他有關傳統藝術工作之諮詢、討論、審議事項。
三、 諮委會委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國內外大學院校文化、藝術、圖書、資訊、管理、法律、財稅相關系所副教授以上或相關學術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以上者。
(二) 曾獲教育部民族藝術薪傳獎或民族工藝獎等重要獎項得主。
(三) 從事傳統藝術學術研究、表演、創作多年,而著有聲譽者;或從事文化相關休閒、遊憩園區經營管理三年以上,成效卓著者。
(四) 曾任文化行政主管機關或文化藝術機構相關業務主管。
四、 本中心各業務組(所)本於職責及業務之需求,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周延性及均衡性,擬具諮委會委員參考名單,經本中心主任核定後聘請之。
五、 本中心主要設置傳統戲劇、傳統音樂、民族音樂、傳統工藝、傳統舞蹈、民俗雜技、委託經營…等類諮委會,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各類諮委會委員設置九人至十三人,並聘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有關人員擔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中心主任遴聘國內有關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 諮委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 諮委會會議每三至六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本中心主辦業務單位指定一人辦理幕僚作業。
八、 諮委會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會議由召集人主持,本中心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或機關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委員個人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行迴避。
九、 諮委會會議決議或決定事項,將作為本中心規劃、推展業務之主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