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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宜蘭傳藝園區蔣渭水演藝廳、曲藝館場地外租作業流程

  • 發布時間: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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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外租場地

蔣渭水演藝廳(劇場、多媒體簡報室)、曲藝館(劇場、203排練室)。

貳、查詢檔期

請以電話查詢檔期。

查詢時間:每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國定及例假日除外)

服務專線:03-9705815分機1307

參、受理時間

一、申請單位得查詢剩餘檔期後,於演出前至少4個月提出申請。

二、影視拍攝租借場地須於場地使用14日前辦理申請,欲租借之場地須與本中心協議後訂定之。

肆、申請送件

一、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向本中心營運推廣組提出申請:

(一)場地租用申請書:請於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官網下載,並依申請內容填寫場地租用申請書或影視拍攝申請書。

(二)立案證明文件:申請單位須附負責人身份證影本與團體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演出活動企劃案。

(四)相關視聽資料或其雲端連結。

二、送件方式: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信封請註明(場地申請)。

(一)收件時間:每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二)收件地點:(268)宜蘭縣五結鄉五濱路2201號【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營運推廣組】收

(三)送件內容:場地租用申請書、演出活動企畫案、立案證明文件、及視聽資料或其他相關附件。

(四)所送資料不齊者,將不予受理。為應審核,如有其他資料需求,本中心得請申請單位補充。

(五)公務相關及緊急事務之專案演出及活動,由本中心專案辦理。

伍、評分審核

(一) 本中心於收到場地租用完整申請案件後,於20個工作天內進行評分審核,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 影視拍攝外租案件由本中心逕行審核,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陸、簽約及繳費

一、場地使用確認:

(一)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審核通過通知後的5個工作天內繳交場地使用確認單,逾期視同放棄,本中心得自行安排候補者依序遞補,不另行通知。場地使用確認單繳交後,自行取消檔期者,本中心將記錄有關單位資訊並停止次年檔期申請資格。

(二)如直接進行簽約及保證金繳納者,免繳交確認單。

(三)各項費用金額請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收費要點」。

二、簽約及繳交保證金:

(一)場地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函告通知後10個工作天內,且不得晚於使用日20天之前,至本中心完成租用簽約及繳交全額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並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二)影視拍攝申請單位,應於繳交場地使用確認單後,並於場地使用7日前完成簽約及繳納全額款項,逾期視同放棄,並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三)未依繳費期限於使用前完成簽約並繳納保證金及租金等費用者,不得使用場地。

三、繳交場地租金:

(一)簽定合約後20 個工作天內,應繳付場地租金第一期款為總額之50%,使用場地前10個工作天內應支付50%尾款,未能如期繳納者,視同租用手續未完成,本中心得依遲繳天數依比例收取滯納金,並由保證金內扣除,情形嚴重者,本中心有權收回申請單位之檔期且終止合約,並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各期款項逾期未繳滯納金計算方式:

前項所定各期場地租用款項未能如期繳納者,本中心得依遲繳天數依比例收取滯納金,每逾1日加收該期款項費用之1%滯納金,最高上限至15%止,並由保證金內扣除,若保證金不足以扣繳滯納金,須於本中心通知後5個工作天內補繳,逾期未繳情形嚴重者,本中心有權收回申請單位之檔期且終止合約,並不退還已繳之費用。

四、技術協調:

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至少10-15天前(影視拍攝申請單位於至少5天前),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主動電洽本中心安排技術協調會議,共同協商配合服務事宜。如因申請單位未召開本技術協調會議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而導致節目執行之瑕疵或受觀眾抱怨,直接或間接影響本中心聲譽,本中心得視情況停止其租用。若有政府任何相關罰款,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五、結算:

(一)使用場地結束後,場地實際使用時間由本中心值班人員記錄,並與申請單位後台負責人於最後一天拆台離場時簽認,場租部分依此結算。

(二)如有超出原租用時段之場租費用、異動費用、賠償費用等,本中心將於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租用單位應予補繳。器材設備租用亦同。若無超出,保證金無息退回。

(三)使用單位應於使用結束10個工作天內,至本中心辦理補繳或無息退還保證金等手續後結案。

(四)如使用單位造成器材設備或場地損壞,需負賠償責任。

(五)前述須補繳費用未如期補繳者,每逾1日加收補繳費用1%之滯納金,最高上限至30%止,逾30日仍未繳付者,除依法追討外,於清償前將停止租用本中心場地之權利。

柒、節目異動:

一、經審核通過之演出節目,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演出計畫,包括:場次增減、演出場次調整、主要藝術家、節目名稱、節目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原則應於原租用場地使用日前30天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獲中心審核通過後才得以變更。

二、如未獲本中心同意而自行變更者,視同違約,將停止未來租用本中心場地資格兩年。

三、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應於接獲通知後5個工作天內前來辦理異動手續,第一次異動免收異動費用,第二次異動起(含)須繳交異動費新臺幣五仟元整。

四、申請單位因故變更或取消演出應適時公告處理,如衍生各項糾紛,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

五、如遇臨時或緊急停演狀況,請依本中心另行公告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作業要點」所訂緊急停演原則執行。

六、經核准使用之場地,本中心保留廢止核准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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