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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傳藝中心)原成立於民國91年1月,為文化部(前身為文建會)之附屬機構,主要職掌除了負責統籌規劃全國傳統藝術之維護、調查、研究、保存、傳承與發展等業務外,為導入民間的活力、人力與物力,將屬於公共服務性質及不涉及公權力之設施委託民間專業經營,以拓展傳統藝能的影響層面,因此傳藝中心之組織定位係以「政府機構」為主,園區部分設施及推廣業務「委託民營」為輔,雙軌並行。


民國94年2月5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公佈,傳藝中心依法為「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主管機關,並與原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並列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主管機關,統籌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管理、維護及活用之業務。文建會為統一事權,於民國96年成立「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移撥整併傳藝中心部份法制業務與現有人員;傳藝中心之業務則回歸為傳統藝術之典藏、保存、展演、教育、推廣,並作為無形文化資產政策實踐與展示場域。


民國97年3月文建會為有效整合國內現有傳統戲劇及音樂團隊,建立完整之傳統藝術生態系統,將性質相近之機構:傳藝中心(含民族音樂研究所)、教育部所屬國立國光劇團(含豫劇隊)及實驗國樂團等機構進行整併,成立「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下設傳統藝術中心、國光劇團、臺灣豫劇團、臺灣國樂團及臺灣音樂中心等五個派出單位,期使傳統藝術之扎根與推廣能發揮更大的功能。


民國101年5月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架構之調整及文化部之成立,重新整合「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再次更名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為文化部之三級機構,設立三個業務組(綜合企劃組、劇藝發展組、營運推廣組),以及四個派出單位(國光劇團、臺灣豫劇團、臺灣國樂團、臺灣音樂館)。


傳藝中心今後將繼續粹取多元獨特的傳統文化元素,加以研究、創新及加值運用;同時透過宜蘭傳藝園區、臺灣戲曲中心、高雄傳藝園區,打造傳統藝術育成平台,建構更完整的傳統藝術體驗場域,並使「國光劇團」、「臺灣豫劇團」及「臺灣國樂團」等三個國家專業劇(樂)團名揚海內外,成為「臺灣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