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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傳統藝術
1.1台灣傳統藝術
1.2分類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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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電子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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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觀園區
2.1園區導覽
2.2教學活動
3.展覽演出
3.1藝術特展
3.2展演活動
3.3活動花絮
4.數位學習及典藏
4.1典藏精選
4.2互動體驗
4.3傳藝書城
4.4園書館
4.5數位學習網
4.6主題知識網
4.7兒童網
5.行政中心
5.1中心簡介
5.2行政服務
5.3志工園地
6.傳藝社群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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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四○號令公布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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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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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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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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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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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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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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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兩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 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1.
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兩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而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今日訪客:
3699
人
‧訪客總計:
234361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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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信箱:service@ncfta.gov.tw/園區開放時間:平日每日9:00~18:00 /TEL:03-970-5815/FAX:03-960-5237/服務專線:03-950-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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