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 pic
  網站導覽回首頁 English 日本語 PDA 主動公開資訊 會員專區 電子報  電子民意信箱 常見問題 pic
FLASH動畫
   
:::
志工園地
pic
典藏精選
 
 
:::
:::

pic 首頁> 行政中心> 志工園地> 志願服務法
pic 縮小字級   變大字級 更改字級 pic 友善列印 友善列印 pic  
 
 
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法
pic pic pic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四○號令公布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兩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 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1.
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兩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而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pic pic pic
pic
pic
pic 通過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pic
‧今日訪客:
3699
‧訪客總計:
2343611
pic pic
pic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宣示 pic 首長信箱 pic 園區意見留言 pic 網站連結 pic 雙語詞彙     rss
pic
  傳統藝術中心版權所有 建議瀏覽狀態1024 x 768   26841宜蘭縣五結鄉季新村五濱路二段201號     
  服務信箱:service@ncfta.gov.tw/園區開放時間:平日每日9:00~18:00 /TEL:03-970-5815/FAX:03-960-5237/服務專線:03-950-7711
pic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