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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傳統藝術
1.1台灣傳統藝術
1.2分類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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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觀園區
2.1園區導覽
2.2教學活動
3.展覽演出
3.1藝術特展
3.2展演活動
3.3活動花絮
4.數位學習及典藏
4.1典藏精選
4.2互動體驗
4.3傳藝書城
4.4園書館
4.5數位學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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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兒童網
5.行政中心
5.1中心簡介
5.2行政服務
5.3志工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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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四○號令公布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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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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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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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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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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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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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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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第三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1.
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 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 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2.
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3.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今日訪客:
1399
人
‧訪客總計:
210044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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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信箱:service@ncfta.gov.tw/園區開放時間:平日每日9:00~18:00 /TEL:03-970-5815/FAX:03-960-5237/服務專線:03-950-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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