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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圖書資料報廢作業要點

  • 發布時間:2013-01-08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傳藝綜字第1023000061號函頒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傳藝綜字第1082004928號函修正)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淘汰過時、破損不堪使用之館藏資料以維持館藏品質,依據圖書館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本中心傳藝資料館及臺灣音樂資料館之館藏資料。
三、凡經本中心登錄典藏之印刷資料及非印刷資料,需辦理報廢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報廢及減帳註銷。
四、報廢原則:
(一)本中心使用3年以上之館藏資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內容不符合本中心館藏發展需求者。
2、缺頁、破損、不堪使用、無法重新裝訂,且已無參考價值之館藏資料。
3、破損且整理裝訂費用等於或超過購買費,市面上仍可再購得之館藏資料。
4、已以其他形式如電子版本形式典藏,而該紙本形式之資料不具參考及保留價值之館藏資料。
5、已入藏之新版資料,其涵蓋舊版者之舊版館藏資料。
6、違反著作權法之館藏資料。
7、借閱遺失已辦妥賠償手續之館藏資料。
8、借閱逾期未還,經催還逾期3年以上(含3年)仍無結果之館藏資料。
9、開架圖書經定期盤點,3年以上(含3年)仍未能尋獲者。
10、超過館藏複本原則之多餘複本。
11、休閒性、非學術性之期刊、報紙,不擬裝訂者。
12、零星單期及未裝訂之複本期刊。

(二)孤本之館藏資料不得報廢,惟經鑑定已失去使用價值者不在此限。

(三) 其他事由經簽准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報廢數量
每年報廢數量合計不逾本中心館藏總量百分之三。
六、報廢程序
(一)篩選:檢視擬報廢館藏是否合於要點所列報廢原則之規定。
(二)造冊:擬報廢館藏,按分類號由小而大排列,並依中外文圖書、期刊、非書資料分別造冊。
(三)審核:擬報廢清冊經審查後,一式2份簽會秘書室、會計室覆核後,呈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
(四)銷帳:報廢清冊奉核後,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產減帳註銷及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註銷作業。
(五)銷帳後,由館藏資料管理單位,以註銷章於報廢館藏逐冊加蓋之;註銷館藏依書籍資料狀況可做交換、贈送及回收處置。